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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李向华 发布时间:2022-11-16 11:13:05点击:870

信息摘要:
为落实好《关于进一步做好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50号)要求,切实发挥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效果,最大力度减轻企业负担,促进保市场主体保就业保民生,现就全省进一步促进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落实落地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扩大缓缴政策实施范围。
自2022年9月起,在我省《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关 于助企纾困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明确的“5+17”个行业基础上,将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和对象进一步扩大覆盖至我省所有行政区域内受疫情影响较大、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及各类社会组织等。其中,养老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缓缴实施期限到2022年12月31日,工伤、失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缓缴实施期限到2023年5月,使缓缴政策惠及更多市场主体。
二、完善企业补缴费款政策。
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到期后,允许企业可在2023年底前采取分期或逐月等方式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补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对企业依法注销的,应当在注销前缴纳缓缴的费款,相关部门按照注销流程办理。
三、保障企业和职工相关权益。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提供社保缴费查询、出具缴费证明时,对企业按照政策规定缓缴、补缴期间认定为正常缴费状态,不得作欠费处理。企业缓缴期间,要依法履行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义务,已依法代扣代缴的,职工个人缴费状态认定为正常缴费。职工在办理退休或申领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待遇、转移社会保险关系时,企业和职工应按规定先补齐申请缓缴的社会保险费。各地要主动配合当地相关部门,妥善处理与职工落户、购房、购车以及子女入学资格等政策的衔接问题。
四、优化缓缴经办服务。
实施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应坚持企业自愿申请原则,在此基础上各地可探索进一步简化、减免审核程序,实行“即申即享”,企业申请即享受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要抓紧完善全省社会保险信息系统中的“政策性缓缴社会保险费申请”功能模块,最大程度减少减轻企业事务性负担,满足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落实落地需求。要健全部门协作机制,通过加强数据共享,减少企业提交材料、简化办事流程,让市场主体尽享快享政策红利、人民群众真切感受服务温度。
五、加强政策宣传解读。
各地要按照阶段性缓缴社保费政策宣传工作方案,面向辖区内所有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事业单位及各类社会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提高宣传的针对性和精准度,加强政策实施效果宣传,确保缓缴政策“应知尽知、应享尽享”。